狄某雇用了大吊車,并讓人開著平板大貨車,光天化日偷走了幾噸重的地磅。6月2日,懷仁縣人民法院一審以盜竊罪,判處狄某有期徒刑七年,并處罰金一萬元。
2008年9月14日中午,被告人狄某雇用山陰縣薛某的吊車、苗某的平板大貨車到陳某的煤場,趁無人看管之機,盜走其一臺價值4.5萬元的地磅,拉至大同塔山附近狄某經(jīng)營的煤場院中占為己有。盜竊的事情敗露后,狄某找到趙某,請求趙某為其寫收條,以證明地磅是他和趙買的,并說,如果趙不給其打收條,他就不還欠趙某、蘇某的60萬元貨款。后趙就在狄某自己書寫的收條上簽了名。案發(fā)后,陳某沒有將地磅取回,而是與狄某經(jīng)營煤場的另一合伙人達成退賠6.萬元的協(xié)議,由狄某的妻子將賠償款交給了陳某